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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与推广风险评估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质量,提升对成果转化与推广过程中各种风险的评估防控能力,提高转化效率质量,有效保障我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与推广风险评估防控包括风险评估与分析、风险应对与控制、风险报告与沟通、风险意识培树等环节(本办法中涉及上述各环节,均特指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

第三条  我院成果转化与推广风险评估防控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成果转化与推广处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成果转化与推广风险评估防控工作的统筹推进、协调应对和监督指导等。院属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成果转化与推广风险评估防控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我院成果转化与推广风险评估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有益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评估与分析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风险评估与分析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单位成果转化与推广科负责组织开展,各相关团队负责配合落实。对于重大项目,相关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与分析。

第六条  风险评估与分析的要素包括市场风险、企业风险、技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团队管理风险等,分析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风险等级划分、风险概率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预判等。各风险要素具体评估指标如下:

1.市场风险:市场需求情况、成果接受度、同类产品竞争态势、替代产品研发进度等。

2.企业风险:企业资质、产业规模、行业地位、品牌价值、股份构成、资产财务状况、生产水平、技术开发推广能力、企业资信情况、企业失信记录,以及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

3.技术风险:品种技术的成熟性、可靠性、安全性,大规模应用或产业化的可行性等。

4.知识产权风险:侵权风险、泄密风险、被仿制或盗用风险等。

5.团队管理风险:领导力情况、团队团结状况、内部沟通协作情况、推广服务能力、人员流失风险等。

6.其他风险:针对具体个例,可能造成成果转化与推广风险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风险评估与分析应基于客观事实和详实数据,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尽量做到全面、科学、客观、公正。风险评估与分析流程如下:

1.结合实际,研究确定风险要素的优先等级;

2.按照要素优先等级,对每项要素及评估指标进行赋分;

3.调查获取相关信息或数据,研判确定信息、数据的真实性;

4.依据查实的信息、数据,进行量化计分;

5.依据计分情况,识别风险点,分析风险概率,集体研究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6.风险评估报告报送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

第八条  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防控

第九条  合同(协议)金额或服务产业规模超过50万元(含)的成果转化项目或推广项目,各单位必须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不足50万元的,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决定评估风险要素的内容。

第十条  评估为高风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合作;中、低风险项目,责任单位应依据风险评估分析情况,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依法依规在合同(协议)中针对性制定保障条款。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和推广应用之前,各单位应进行相应审查,确保技术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行业标准等,确保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确保科技成果的成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加强合同(协议)审查管理。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协议)法务审查的相关程序,确保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规避、解决风险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制定风险防控应对措施。各单位在科学研判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应对预案,设定风险预警指标,明确规避、转移风险及中止合作、控制损失的具体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在风险发生时,须立即逐级上报,及时启动预案,阻止或降低风险危害。

第十四条  做好风险的跟踪评估和动态管控。尤其关注市场信息、合作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科技成果实际应用情况、团队管理运转情况等方面的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分析发现潜在风险,及时调整应对策略,提高风险防控效率,避免发生纠纷、讹诈等情况。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有权对各单位风险评估与分析、风险应对与控制等工作提出质疑和干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直接牵头,重新组织风险评估与分析工作;有权对合同(协议)提出修改意见;有权临时叫停成果转化或提出终止转化的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报告与沟通机制。建立各单位提交风险报告机制,及时掌握我院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和风险管控成效。建立风险提示和通报机制,确保风险信息沟通顺畅、共享及时,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注重做好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确保能够掌握风险信息,做到预判及时准确,处置精准科学、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注重培树全员风险意识。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各单位应强化日常风险防控和法规培训,加强对风险防控反面案例的剖析学习,树牢全员风险防控意识,提升综合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对风险评估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对各单位风险评估防控工作的督导,对执行不力或因执行不力造成我院经济、名誉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问责、通报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