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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科研人员从事原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实现我院高等级科技成果奖励持续产出,巩固提升我院在全国科研系统中的先进地位和服务山东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特设立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以下简称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成果主要是指创新性强、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应用价值、经济社会效益巨大,有望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坚持目标导向、远近结合、择优支持的原则,培育我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产权单位组织完成的,成熟度好的重大科技成果或核心技术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的苗头成果。培育项目选拔以成果水平为主,宁缺毋滥,实际培育成果数量可以少于拟培育数量。

第四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实施。未列入培育计划,但获得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成果,对我院或院属单位完成人团队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申请单位须是院属各研究单位,申请人须是我院正式职工。

第六条 申请列入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育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其核心理论和技术有重大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潜力巨大,核心产权为我院所有,且核心技术成熟度高,生产应用规模或面积逐年扩增速度明显,2年内具备提名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水平;

(二)培育国家科学技术奖成果,其核心技术成果已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年内具备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条件和水平。

第七条 对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相应等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

第三章 遴选与立项

第八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每年集中遴选一次。年立项数量不超过5项,其中,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培育项目不超过3项,国家科学技术奖成果培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九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评估、院长办公会研究的方式进行公开遴选,遴选程序如下:

(一)院科研处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填报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申请书,并附已取得的主要知识产权、应用推广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培育方案、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科研处;

(三)院科研处受理申请并组织形式审查;

(四)院科研处组织国内相关领域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培育建议,形成拟建议培育项目名单;

(五)拟建议培育项目名单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六)项目申请人、申请单位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签订培育任务合同书,启动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

第十条 获后补助支持的获奖项目,由项目中我院排名最前完成单位、我院排名最前完成人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签订后补助专项资助合同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资金由院统一筹措。培育经费主要用于成果熟化、凝练提升、集成示范、宣传推广等;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已获奖技术成果的宣传推广及新技术成果的研发等。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项培育经费100万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培育经费50万元。

第十三条 后补助支持标准如下:

(一)我院或院属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主持获得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每项70万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支持;

(二)我院或院属单位为参加单位,联合获得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每项20万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支持;

三)我院和院属单位未列入完成单位,仅我院科研人员参加的获奖科学技术成果,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经费以专项形式按预算分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下达资助总经费的60%,项目申报奖励并通过形式审查下达40%后补助专项资助经费按合同预算一次性拨付至获奖项目我院排名最前完成单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院成立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对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调度、检查和督导。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成立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工作专班,由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培育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主体,与项目主持人共同对培育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负责。

第十八条 院科研处负责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院财务计划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院法律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组应严格按培育方案进行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培育方案如有较大变动时,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报重大科技成果培育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合同期满未获得相应等次奖励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追回项目剩余经费;合同期满未申报相应等次奖励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向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填报《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重大科技成果培育项目经费决算表》,由法律审计处进行经费审计,通过审计的项目进入验收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重大科技成果培育工程项目的考核验收以签订的培育任务合同书为依据,核心指标是培育的成果荣获合同书约定的相应级别科技奖励。

第二十五条  院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照培育任务合同书进行验收评估。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原《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重大成果培育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鲁农科研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