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01 14:08:47 浏览次数: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鲁农科发〔2025〕23号    2025年7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保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纳入山东省财政部门依托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建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我院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依法接受我院及所属单位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除按规定必须由山东省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可根据需要委托院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成委托的采购代理任务。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

第五条 原则上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用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应综合考量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服务水平和能力规模等因素,择优选用。

第六条 公开遴选的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期一般为3年,每个服务期根据采购内容,可按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分别公开遴选相应数量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遴选,由计划财务处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1.制定遴选方案报院党委审定;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遴选文件;

3.由计划财务处、科技管理处、监督审计处组成遴选小组,审定遴选文件;

4.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5.按照招标程序确定入围采购代理机构并公示遴选结果;

6.签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总体协议。

第九条 采购人根据院公开遴选结果,采取“一单一委托”的方式,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签订单项委托代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服务期限、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所代理项目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通过“一单一委托”的方式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工作;

2.按照要求组成能够胜任采购项目需求的优质服务团队,组织实施采购代理工作,采购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更换项目服务团队成员;为采购人提供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协助做好政府采购过程中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工作;

3.及时向采购人通报代理项目进展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对采购代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4.根据项目特点,做好项目论证、开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档案一并存档;

5.按照采购人要求,负责整理招标采购工作档案资料,及时报采购人备案;

6.规范编制采购文件,报采购人和计划财务处、监督审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审定;按照法定程序,印刷、发售采购文件,在规定网站、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

7.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审小组),负责开标、评标、谈判、磋商等组织工作;根据需要配备律师或公证人员;

8.负责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质审核、评委身份核查工作;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等国家指定渠道,审核投标人的资质、信誉等,对审核结果负责;

9.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0.负责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答疑和修改,澄清、答疑和修改的内容须经采购人同意;积极协助采购人处理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质疑、投诉答复等工作;

11.做好政府采购专网的资料上传等采购信息化管理工作;

12.加强采购代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教育,不得插手或干涉招标采购活动,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3.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参照国家及省财政部门相关文件,依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14.采购活动自觉接受计划财务处、监督审计处全过程监管;

15.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代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计划财务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已影响采购项目进程、结果无法整改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编制的采购文件或各类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2.项目组成员与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3.设置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款、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违规评分标准的;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5.未按规定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公告的;

6.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7.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8.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9.评标结束后未按要求发布结果公示或整理档案资料的;

10.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终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协议,并依法追究其对我院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的;

2.遴选文件中提供的企业资质、服务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资格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3.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

4.违规接受投标人、采购人代表、采购监督人任何形式的利益或任何方式的要求,操纵评审过程、影响评审结果的;

5.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不遵循法律法规,出现严重工作过失,给我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将委托采购代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7.未按采购人要求更换不称职代理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更换人员,或已经采购人同意,但所更换人员资格条件低于被更换人员资格条件的;

8.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超越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实施代理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10.泄露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应该保密的信息及资料的;

11.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集体决策、末位淘汰”的原则,每年年底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一)代理服务业绩

考核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我院单位的项目数量、采购金额等。

考核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填报《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表》,计划财务处核实后,按照具体评分细则计算得分。

(二)采购人评价

考核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沟通协调情况;采购时间安排、方案制定、招标文件制作等情况;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程序合法、合规情况;质疑投诉情况;归档资料报送及配合履约验收情况;采购人满意度等。

考核方式:由采购人对服务本单位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打分,填写《采购人评价表》。计划财务处从采购人负责采购相关人员中随机选取7人,组成“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委员会”,参考采购人打分情况,采取集体打分方式,对所有遴选入库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最终打分。

(三)监管部门评价

考核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配置、专家选用、信息公告、组织程序、质疑投诉、履约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场卫生等情况。

考核方式:计划财务处和监督审计处成立考核小组,分别填写《监管部门评价表》。

第十六条 考核计分

(一)考核总分100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30分,采购人评价50分,计划财务处评价10分,监督审计处评价10分。

(二)以下情形给予1-5分的加分

1.受到省财政厅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2.对我院采购工作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3.积极配合院监管部门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活动,表现突出并被认可的。

(三)以下情况给予1-5分的减分

1.被采购人、供应商等投诉质疑,并被相关部门受理的;

2.对院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不积极、不配合,产生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年度考核得分80分(不含)以下认定为不合格,终止相关业务,空余名额按排名顺序予以递补。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列入负面清单,立即终止相关业务,予以解除代理服务资格,空余名额按排名顺序予以递补。 

1.院监管部门收到采购人、供应商等投诉质疑,经核实存在违规行为或重大失误的;

2.涉及我院采购项目,采购人、供应商等质疑投诉到省级主管部门并批复整改的(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暂停并经核实不属于我院因素予以恢复的除外);

3.发表不实言论,影响我院声誉的;

4.年度考核期内,在我院没有代理服务业绩的。

(三)末位淘汰。年度考核得分在80-85分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末位淘汰,终止相关业务,取消在库资格,终止时间至少为下一个考核期。

(四)得分次末位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警告及限期整改意见,视整改情况,经计划财务处和监督审计处联合重新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承接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考核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原《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政府采购入库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鲁农科国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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