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30 15:53:36 浏览次数: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123    农科发2025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内设机构、院属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院属单位)对外投资及在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化行为,完善对投资企业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院以无形资产或院属单位以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货币资金、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科研仪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主要包括:注册成立新企业;入股已有企业;作价入股的公司再投资、成立子公司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变化是指作价入股的公司减持股权、增资扩股、转增资本金、注销解散等经济行为。主要包括:因股权转让、要求公司回购、公司减资造成的减持股权;增资扩股;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因合并、解散、破产清算等造成的公司注销解散。

第四条  院属单位对外投资和股权变化应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模产业化及管理改革的需要。注重发挥我院学科和技术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技术为依托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院所人才培养、科技研究、服务社会为目标,为强院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对外投资及股权变化管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责、院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未经院党委研究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实施。

第二章  初始投资和再投资管理

第六条  院属单位对外投资涉及的科技成果界定、成果价值评估、作价入股程序、股权管理和再投资管理等,按照《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院属单位对外投资或股权变化过程中,涉及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持股、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后监督管理

第八条  院属单位对外投资时,必须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正确反映对外投资的情况。对外投资完成后须按规定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以院名义成立公司所得股权由牵头责任部门代院履行出资人职责,重大事项报院审批。

第十条  院属单位负责对外投资后的运营管理,应加强并规范对投资企业的监管,每半年向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和计划财务处报送投资运营报告

1.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人,落实投资协议、合同,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和记录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预见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2.对控股的投资企业,应派出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股东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应委派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3.对参股的投资企业,派出股权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如没有委派股权代表,应通过专门的管理机构,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4.收集投资企业的有关决议、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5.派出的股权代表在投资企业参与重要事项的表决时,应事先征求院属单位的意见,并按院属单位的意见进行表决;

6.院属单位对派出股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应进行考核;

7.如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托管,应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有关方面的责、权、利及违约责任。

8.院党委要求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接受省财政厅和计划财务处的基础性管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国有股权经营预算、决算、报表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作价入股成立的一级次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经营 

1.制定公司章程,完善管理规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院、所投资收益;

2.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向初始投资的院属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3.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按年度向初始投资的院属单位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4.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5.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类档案及时归档;

6.按照《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房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占有使用我院土地房产及时缴纳资产使用费;

7.未经院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以实物或者资金进行抵押、担保,不得自行将企业资产出让和买卖,不得向第三方借贷、证券交易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

8.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严格自律,廉洁经营

9.院党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属单位应及时收缴企业已分配的投资收益,股权所得分红收益全部纳入本单位成果转化到账收入,按照《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减持股权或注销公司,所得收入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经营性国有资产损失或对院、所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提报院党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省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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