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30 15:47:56 浏览次数: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5123    农科发202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推动项目有效实施和规范执行,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指院及院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经省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利用中央、省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项目的管理应贯彻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清晰、流程规范、严控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日常监管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实现预算即决算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项目实行党委集体决策、部门各司其责、单位具体实施、权力有效制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涉及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立项、投资估算、重大变更等事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院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提报院党委集体审议。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建立起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重大项目由院党委研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

(一)计划财务处。作为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日常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谋划、储备全院投资项目;

2.参与具体项目前期论证,做好与院总体规划的衔接;

3.审核投资估算、拟建地点及资金筹措方案;

4.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

5.对接省投资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批复;

6.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开展投资项目招投标;

7.财政投资计划汇总、预算评估、报批,组织绩效评价;

8.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管;

9.组织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0.竣工后的院级资产接收与管理;

11.按省投资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项目整体验收并上报备案。

(二)院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基建档案的管理和存档。

(三)监督审计处。负责监督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等,监督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后结算审计。

(四)科技管理处。负责组织涉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投资项目申报和争取,指导投资项目涉及科研设备的配置和使用。

(五)行政保卫处。参与投资项目涉及供水、供电、供暖、景观、绿化、消防等后勤保障方案的论证,负责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

(六)基地管理中心。负责院本级基地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指导、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涉及试验基地投资项目的论证、实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全过程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项目的规划论证,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和上报;

2.负责规划许可、图纸审查、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手续的办理;

3.负责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造价、监理、审计、施工等相关招标采购程序的具体实施;

4.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包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管控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

5.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实施合同执行的过程管理;

6.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

7.组织初步验收,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质检、消防、节能、人防、规划等专项竣工验收和备案;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8.办理项目验收上报备案及固定资产入账等相关事宜,办理档案归档移交手续;

9.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合理使用预算内投资,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支出;

10.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对工程质量和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终身负责,不因工作岗位的变动而解除。

第三章 立项报批和前期管理

第十条  使用中央、省预算投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投资项目,均属于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对拟申请省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投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前期论证的基础上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立项建议,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立项建议审查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划财务处提交院党委研究,院党委研究批准后,获取项目代码并准备相关要件,行文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概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超出投资估算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院行文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复后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办理工程建设手续,除非报验项目外均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对下列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省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省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方式选定必须符合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投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项目相关的其他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涉及的招标采购事项,按照院三重一大管理规定,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报院党委审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提升招标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严守招标工作制度流程,严格招标文件的专业性审查,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计划财务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监督审计处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订立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施工合同中,作为专业暂估价的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总包单位负责招标的,总包单位应将招标(采购)方案、招标(采购)文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与项目评审。总包单位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总包单位应当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严格控制投资,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和执行情况,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履行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动态监管台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上报项目进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施工实行建设项目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派项目代表,依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工程施工推行监理制。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50万元以下的,可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该人员的专业证明须在工程档案中体现。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应依据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管理等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方承担协调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控项目财务决算总投资限额。投资项目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财务决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复的工程概算;涉及单位自筹资金的,财务决算总投资不得超过批复投资概算的110%,且超出部分资金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范围、标准和设计功能。由于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条件变化、设计缺陷或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确需变更或现场签证的,实际发生的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100万元以上的报院党委研究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集体研究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集体研究,变更或现场签证后造成的实际总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限额标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由相关服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权限履行资金支付审签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梳理资金支付情况,可根据工程进展,对已完工单项工程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以便准确掌握支出情况,发现有超支的苗头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做好项目投资整体把控,并每月向计划财务处上报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确保实现预算即决算目标。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竣工后,须进行项目规划核实,并由项目监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填报竣工预验收报告,预验收前须完成消防、人防、节能等单项验收。预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填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委托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项目,应当及时上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监督验收备案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完成工程整体竣工结算审计并报监督审计处审核,计划财务处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省投资主管部门要求组织项目整体验收,验收结果及时行文上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按照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移交手续。负责保修期内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管理,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立项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基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基建档案一般暂存年限为5年,达到5年的档案,无论项目进展情况如何均须移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相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省投资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果组织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监督审计处负责依据规定对项目跟踪审计进行监督,对项目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监督审计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及时制止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一)弄虚作假骗取预算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预算投资或擅自改变预算投资使用方式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采用非招标方式,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五)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六)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造成较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工期延误、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差社会影响的,对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上报院党委严肃处理;并追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如全部使用社会资金且不申请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的,可采取备案方式进行立项,初步设计概算应报院党委研究通过,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非省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内容可相应简化,但应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第四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产维修项目,按照《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鲁农科发〔200955号)和院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办法(鲁农科发〔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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