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2022年10月25日 鲁农科发〔202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部署安排,全面推进我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院组织实施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所有资金。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分为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内容分为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院计划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和院监督审计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成立院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作为院绩效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院计划财务处。
院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资金绩效负总责,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项目(课题)预算资金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五条 院计划财务处职责。院计划财务处为院预算绩效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的组织、督导和审核。
(一)组织研究制定院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工作计划。
(二)牵头组织实施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院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牵头组织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五)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部门重点评价和项目全过程评价,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六)按要求向上级报告、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信息。
(七)组织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院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根据预算资金的类别,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项目的预算绩效具体管理工作。
(一)组织论证本部门主管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有关材料。
(二)审核院属单位承担的由本部门主管的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汇总编制本部门承担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及涉及本部门的整体绩效目标。
(三)督促调度主管的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承担的政策和项目及涉及本部门整体绩效指标自评,审核汇总院属单位承担的由本部门主管的政策和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
(五)组织绩效评价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将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管理挂钩。
(六)提出本部门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意见。
第七条 院属单位职责。院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工作计划。
(二)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团队申报的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本单位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定期报送监控信息,落实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五)落实绩效评价反馈意见,对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六)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监督审计处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监督预算支出绩效、项目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部门或单位对新出台涉及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包括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一)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包括:政策设立必要性、政策目标合理性、政策实施可持续性、政策资金合规性、政策时效性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包括: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及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院计划财务处联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及资金的申请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材料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院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负责编制绩效目标,实现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院计划财务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部门整体绩效目标,院属单位按要求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
(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院计划财务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依据职责任务,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院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计划财务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
(一)单位初审。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团队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报送。
(二)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对院属单位承担的由本部门主管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三)院计划财务处复核。院计划财务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院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批复。院在批复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按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其他需要实施监控的内容。
第十八条 院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是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十九条 院计划财务处组织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第二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每年10月,院属单位集中对1-9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将监控情况报计划财务处后统一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包括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自评。包括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自评。
(一)整体绩效自评。院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对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自评。
(二)项目绩效自评。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全部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实施,自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院业务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院计划财务处对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点评价。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及院工作重点,每年选择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重点评价应制定评价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部门重点绩效评价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计划财务处复核、院领导审批,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重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产出情况、效益情况、社会和公众满意度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问题整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院属单位根据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将除涉密信息外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按程序做好向上级报送及向社会公开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预算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与单位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压减或取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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