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关于改革完善
科研经费管理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13日 鲁农科党发〔2021〕45号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十条意见》已经(2021)47次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十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经费管理工作机制,厚植“专家至上”理念,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十条意见。
一、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院创新工程科研任务可实行经费“包干制”,只需编报项目预算总额及政府采购预算。
二、科研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它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
三、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不纳入“三公五费”管理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四、异地科研活动中业务用车在履行单位事前审批程序后,在正规社会公开网约车平台、当地政府认可的租车平台上租用车辆的费用可据实报销。
五、对限额标准内的科研仪器设备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设备费预算调增当年无法追加政采预算的可实行“预采购”。
六、科研项目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和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七、科研项目发生的交通费纳入“差旅费”列支,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综合补助由项目负责人在标准内自主确定额度。
八、科研项目聘用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力资源成本、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管理。
九、科研项目在单位会议室召开的会议可就近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单位职工食堂),费用在低于定点用餐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十、全面实行科研财务助理、专员代办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项目审计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十条见解读
附件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十条意见
解 读
近期,为进一步加大科研经费“放管服”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将国家政策及时落实落地,根据院党委部署安排,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十条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第一条核心是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若干意见》要求,“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本条意见中国家、省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按其管理办法执行。院“人才类”项目主要包括院“333”、“3237”人才工程项目、第一所长及产业研究员补助项目、访学研修项目等。院“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科技基础性工作类项目、基金配套类项目等。“院创新工程”除条件平台建设类、运行维护类、推广类项目外,均可实行包干制。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省、院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安排间接费用统筹使用。
2.第二条核心是下放预算调剂权。《若干意见》要求,“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预算调剂时,应当完备调剂手续。项目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不允许调增。
3.第三条核心是区别于政府机关“三公五费”管理方式。《若干意见》要求,“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依据这一精神,本意见扩大至科研项目中列支的会议费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会议费标准仍需按照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第四条核心是改进异地科研活动业务用车经费使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业科研活动的特殊性,科研人员对异地科研业务用车需求强烈,从方便科研人员出发制定本条意见。“正规社会公开网约车平台”是指神州租(专)车、滴滴出行等行程可查的连锁网约车平台。租用车辆须符合公务用车标准。租用车辆不再领取交通费补助。
5.第五条核心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限额标准”是指省财政厅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2021年为例,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号)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采〔2021〕2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同一“二级品目”(例如A0201、A0202为二级品目)累计预算金额1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15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各预算单位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活动。”
6.第六条核心是改进结余资金管理。《若干意见》要求,“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对于项目结余资金,各单位可统筹考虑科研创新和运转运行需求安排使用。
7.第七条核心是改进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综合补助”是指差旅费中列支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合并归集的综合费用,标准遵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执行。例如一般工作人员科研活动出差至北京,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住宿费标准500元,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经费情况和工作实际在680元标准内自主确定额度,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聘用人员和在读学生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8.第八条核心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此前在科研项目中列支的人力资源成本、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已纳入劳务费管理,本条意见新增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劳务费列支。单位须按要求履行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9.第九条核心是改进科研项目会议定点用餐报销管理。目前我省科研经费中“三公五费”管理比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用餐需安排在定点酒店。本条意见从实际出发,在单位会议室召开会议允许“就近用餐”,原则上应安排在单位职工食堂用餐,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但须低于《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鲁财行〔2017〕2号)确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用餐标准。
10.第十条核心是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若干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各单位应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在课题组内指定专人或聘用具备一定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费用由课题经费列支或单位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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