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
(试行)
2020年 4 月22日 鲁农科办发〔202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提升为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提供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财务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19〕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是根据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需要,各单位自主聘用的专职从事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服务的辅助性财务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一般采用劳务派遣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设置专职科研财务助理岗位。
第四条 根据强化内部控制、资金安全和人员稳定的要求,各单位应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协助科研团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调剂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负责科研团队的财务报销工作,根据项目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完成经费支出签字报销,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负责科研团队项目执行进度查询,并根据需要及时报送给团队负责人。
(四)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分析,协助科研团队合理安排科研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执行进度。
(五)协助科研团队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和院组织的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做好国家和院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按时参加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及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七)协助科研团队协调解决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完成团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和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了解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的运行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合作意识和保密意识,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日常办公软件。
(五)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财会、经济、管理相关专业。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数量由各单位根据承担的科研项目数量、经费额度等自主确定。原则上要求在本单位财务部门至少设置一名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承担科研经费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团队应单独配备一名科研财务助理人员;不足1000万元的科研团队可几个团队共同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订招聘程序,通过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将聘用人员基本信息报院财计处、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院财计处、科研处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指导,定期对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进行财政政策、经费管理、科技政策和项目管理等培训和指导。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推进工作的考核和监督,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年度预算、重点项目等经费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财务助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科研财务助理的培养和锻炼,充分发挥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作用,确保为创新团队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提供全过程精细化的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其薪资标准,保持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 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为提高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积极性,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劳务派遣单位做好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完善其职业规划,提升能力水平,建立起一支符合我院实际且相对稳定的科研财务助理队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科研财务助理安心岗位工作。对于岗位职责履行到位、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给予相应的奖励,以稳定科研财务助理队伍,保证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财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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