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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15日     鲁农科财发〔2017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能动性,根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文)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院及院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受托或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活动,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专项社会性资金。开展其他科技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横向经费,委托方要求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未有要求的,执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建立健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

(一)院科研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监督,保障约定任务顺利实施。

(二)院财务计划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承

担以院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三)院法律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横向科研经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横向科研任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目标任务、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涉及国际合作业务的,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院国际合作处报告,并在签订合同1个月内,向院国际合作处备案。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控,严禁将纵向经费转为横向科研经费。应建立内部信息公开制度,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将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名称、项目主持人及资金来源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组到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票据,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经费支出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支出。

第九条  合同或协议中未约定经费支出内容的,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按照以下范围支出。

(一)设备费: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以及田间试验发生的租赁、物料支出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直接为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运行发生的能直接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差旅费: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

(七)会议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

(十一)试验外协费:用于协作单位承担项目部分试验工作的经费。试验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横向科研经费预算总额的10%,支付外协费应签订外协合作合同。

(十二)劳务费: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含社会保险)。

(十三)管理费用: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发生的不能直接计量的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十四)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费用支出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支出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第九条不能直接核算成本的,按照不低于总经费的20%由项目承担单位计提成本费用,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应符合项目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不得损坏院、所声誉。

第三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横向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结余,合同或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院财务计划处、科研处、法律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管,积极协助国家、省和院有关部门及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院有关部门对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项目承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财务计划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