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5日 鲁农科财发〔2017〕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及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我院会议管理,改进会风,反对铺张浪费,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及院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行政会议是指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包括院工作会议、机关各处室组织召开的全院性会议、各单位年度工作会议等。
业务会议是指各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以及论证、咨询、检查、示范、推广、验收、业务工作交流、项目协调布置等会议。
第三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会议定额。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明确经费来源,细化到具体项目,经山东省财政厅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单位,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院机关处室职责
(一)院办公室职责:归口管理以院名义举办的行政会议计划;提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院财务计划处职责:负责全院会议费预决算管理;负责院机关会议费会计核算工作。
(三)机关各处室负责做好本处室会议计划和预算申报工作,负责本处室会议计划执行,确保会议结算事项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六条 院属单位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单位行政及业务会议计划;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费预算;
(四)负责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办会人员合理、合规办会及报销会议费,确保会议结算事项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会议计划审批
(一)行政会议:每年10月底前,各单位制定下一年度会议计划。以院名义召开的会议,各单位应报院办公室汇总、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其他会议由各单位审定后执行,并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二)业务会议: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相关管理制度,按照项目预算批复计划书或项目任务书会议费预算浮动限额内执行,并由各单位编入执行年度部门预算。
(三)审批事项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会议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四)确需召开暂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除应急、救灾外,应根据会议审批权限审批。
第八条 会期和会议规模
(一)行政会议。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行政会议数量、会期、参会人员规模。参会人员规模一般不超过150人,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报到、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业务会议。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会议次数、天数、人数。
(三)国际会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议地点
会议场所应优先选择价格低于省级会议费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确需在单位外召开的,应到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不得到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地点召开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无驻济以外单位人员参加,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驻济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济南以外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会议应当办理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场所、内容、参会人员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控制规模,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地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但住址与会议地点距离较远、往返时间较长,影响参会质量的可以安排住宿。
第四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和非编制内工作人员劳务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相关费用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但须遵照报销标准。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450元。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统一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列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转嫁、委派。
第十六条 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真实性负责。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证明及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按照管理权限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院财务计划处、法律审计处对各单位会议计划执行和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召开会议是否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
(二)会议会期、规模、地点、场所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改进会风,严格遵从以下规定:
(一)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二)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有条件的须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三)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加强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并报院财务计划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举办庆典、论坛、展会、赛会等活动,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按照《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院之前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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