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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1215日     鲁农科财发〔2017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及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及院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驻济南市区以外的各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四级管理岗位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博士后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专家、外聘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参照执行,其差旅费从相应科研项目中支出。

第七条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差额补助。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选择优惠票价,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二条  对于有考察、调研、试验和测试研发等工作需要的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租车前往的,经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批,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院士对应省级标准,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四级管理岗位人员对应厅局级标准,其余人员对应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或协助安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经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批准,参加本单位课题任务的外单位人员出差,可以在相关课题经费中列支。

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刷卡POS单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报销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报销非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的,应以有效票据作为报销凭证,并提供从有关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打印的出行日期机票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住自己家或因边远地区条件限制,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天数根据出入高速公路日期计算。有住宿费发票,无高速公路票据的,住宿费未注明住宿天数的按一天计算,伙食补助费按两天计算。

第二十八条  到济南市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到济南市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发生住宿费的,出差人员应写明原因报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济南市远郊区县是指济南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负责控制差旅费预算及规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院财务计划处、法律审计处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济南市(含济南各区、县)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举办方收取会议费和培训费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及合法有效票据报销。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三十五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如国家及省有特殊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到试验基地开展科研活动时间较长的(连续7天以上,含7天),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报销;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相关补贴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购买公务机票按照《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51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财务计划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院之前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