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关于贯彻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7年12月15日 鲁农科财发〔2017〕37号
为全面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的原则,落实政策中改进资金管理、赋予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资金留存管理、政策保障等方面出台相关配套办法,形成“1+N”科研项目经费制度体系,确保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在我院落到实处。充分激发我院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院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协作,提升项目预算编制水平
实时掌握项目申报要求,及时对接项目主管部门,超前谋划,建立院所项目储备库。预算编制在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根据项目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完成预算编制。
(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预算可以合并编制,三者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含社会保险)均可纳入该科目预算。
(三)提高间接费用预算比重。科学合理测算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编制,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四)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在编制间接费用时,妥善解决间接成本分摊与科研人员激励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活力。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等有关规定,强化项目绩效考核力度。
三、规范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质量
(一)统筹协调,改进资金支付方式。做好项目预算批复与预算执行的衔接,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将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中涉及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付给个人或公务卡结算部分变更为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二)明确权责,规范预算调剂程序。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完善预算调剂内部程序。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负责,调剂后的最终项目预算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相互调剂使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总额,未编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的不得调剂为该费用;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间接费用不予调增。
(三)完善制度,承接好下放管理权限。制定完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制定完善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根据预算据实安排。制定完善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强化风险管控,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规范支出及收益处置。制定完善院劳务费、咨询费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咨询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解决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人力支出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的问题。
四、转变观念,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结转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统筹安排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毕的,按规定收回。国家和省对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稳妥推进,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对于我省《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发布时已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做调整;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
六、协同联动,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一)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我省出台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力度大、措施实、针对性强,对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强院建设进程意义重大。全院上下要主动学习,准确把握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院主管部门采用政策汇编、网站专栏、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切实落实好相关政策。院属各单位要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改革政策“接得住、管得好”。
(二)狠抓政策执行,强化责任担当。院主管部门要结合我院实际,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对推进中的共性问题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加强对院出台办法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对先进经验与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院属单位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法人职责,制定完善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分配、内部报销等实施细则,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成就感”、“获得感”。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让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取得放心、用的安心。
(三)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工作提质增效。加快推进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先行试点,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全程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我院正在推进的财务信息化、内控建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成果,建立起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科研人员共享的信息平台,畅通科研与财务信息交流的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程度,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
鲁ICP备2022013696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