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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研试剂耗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试剂耗材规范化、信息化采购管理工作,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提高服务效能,保障采购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剂是指能实现化学反应、分析反应、研究试验、化学配方使用的化学品和生物制剂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耗材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除试剂以外的各种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四条 我院科研实验所需的试剂耗材原则上须通过“院试剂耗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控类试剂除外。

第五条 试剂耗材采购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计划采购、按需适量”原则。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用户为我院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用户可在平台内进行比价采购和订单确认,每个创新团队设一名审核员,由院科技管理处统一配置权限。

第七条 用户在同一供应商处,单次购买商品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须进行线下招标采购。

第八条 用户收到商品后,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可申请退换货;如商品无质量问题,须及时完成验收和订单确认。

第九条 用户在科研活动中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平台内商品无法满足科研工作要求的,可申请自购。

(一)平台供货目录中无所需商品或替代品;

(二)无明确规格、统一标准的定制产品;

(三)其它特殊情况。

自购前,各单位创新团队须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将相关数据录入商城系统,院科技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用户自行打印线下采购凭证。创新团队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条 平台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供应商由各单位考察推荐。参与竞价采购的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院科技管理处审核认定后,方可有资格进入我院供应商备选库。

第十一条 参与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生产或供应相关技术物资能力的单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保障;

(六)特殊行业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或许可证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要求。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平台提供的商品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二)供应商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用户提供试剂耗材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产、经营、运输、销售、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未经公安部门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批准,供应商不得在平台上传或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管控类试剂,否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四)供应商要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第十三条 供应商须及时进行平台数据更新,确保用户通过平台检索到的商品信息准确、有效,如商品出现断货、调价等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对网上数据进行修改。因上传信息错误或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第四章 结算及平台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用户可将一段时期内订单合并提交结算申请,供应商提供发票后,用户自行打印结算单,按各单位财务报销程序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所购科研试剂耗材应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各单位或创新团队需在平台上完成从“采购申请”到“领用”的台账管理,及时进行试剂耗材出入库情况登记备案,定期更新,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用户和供应商在平台使用中如遇问题,可直接联系院科技管理处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我院每年年底根据供应商的交易记录、交易评价、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对于评估较差的供应商终止其在平台销售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用户和供应商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