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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5号),就规范我院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赋权是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职务科技成果指执行我院工作任务,或者利用我院物质技术条件、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我院所有的科技成果。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指成果完成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团队(人),单位与成果完成团队(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指成果完成单位将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团队(人),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赋权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赋权对象明确、成果完成团队(人)有较强转化意愿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新兽药、新肥料和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  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二章  成果赋权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赋权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团队(人)协同合作、各负其责。

第六条  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是科技成果赋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成果完成单位是科技成果赋权的责任主体;成果完成团队是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审批权限

单项科技成果评估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所有权赋权须提报院党委审批;其他的所有权赋权和所有的长期使用权赋权由成果完成单位党委(总支)审批。

第八条  赋权流程

(一)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流程

1.形成意见,提出申请。成果完成团队通过集体研究,形成《成果所有权赋权意见》(模板见附件1),明确赋权代表人;拟定《成果所有权赋权协议》(模板见附件2),填写《成果所有权赋权申请表》(见附件3),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报成果完成单位成果转化与推广科。

2.价值评估及公示。成果完成单位负责赋权申请材料初审和赋权协议的法务审核,组织对赋权成果进行第三方价值评估。将赋权申请材料(附件1、2、3)、价值评估报告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赋权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成果完成单位与赋权代表人签订《成果所有权赋权协议》,并将所有材料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

5.权属变更。成果完成单位牵头,按协议约定办理赋权成果的权属变更。

(二)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流程

1.形成意见,制定转化方案,提出申请。成果完成团队通过集体研究,形成《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意见》(模板见附件4),明确赋权代表人;拟定《赋权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5)和《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模板见附件6),填写《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申请表》(见附件7),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报成果完成单位成果转化与推广科。

2.价值评估及公示。成果完成单位负责赋权申请材料审核和赋权协议的法务审核,组织对赋权成果进行第三方价值评估。将赋权申请材料(附件4、5、6、7)、价值评估报告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赋权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成果完成单位党委(总支)研究审批。

4.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成果完成单位与赋权代表人签订《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并将所有材料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

第九条  保密规定

参与科技成果赋权的各部门、单位、团队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相关保密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赋权成果的转化使用

第十条  所有权赋权成果的转化

成果所有权赋权后,其转化工作由被赋权团队(人)负责,形成转化方案后须报赋权单位审批后实施。转化方案和转化情况,赋权单位须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其转化方式有作价入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

(一)作价入股

1.作价入股包括注册成立新公司和入股已有公司。其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参与涉及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2.赋权成果作价入股所得股权由赋权代表人持有;所得分红收益须全额上缴赋权单位,计入本单位成果转化到账收入,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3.作价入股成立的公司,不允许注册成立子公司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投资或增资扩股或提供担保。被赋权团队(人)占股比例达不到否决权的,应在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该要求。  

4.被赋权团队(人)减持股权或注销作价入股公司的,须经成果完成单位党委(总支)批准,严格按《公司法》执行。

(二)其他方式转化

所有权赋权成果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等方式转化的,所获收益应全额上缴所在单位,计入本单位成果转化到账收入。

第十一条  长期使用权赋权成果的转化

长期使用权赋权成果的转化应严格按研究通过的《赋权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执行。如确需调整方案,被赋权团队(人)须按本办法之规定,将新方案重新履行审批备案流程后执行。长期使用权赋权的形式有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

1.单位开展长期使用权赋权,可选择一次性收缴长期使用权使用费、或者有条件计提长期使用权使用费、或者缴纳固定使用费与有条件计提相结合。长期使用权使用费应全额上缴所在单位,计入本单位成果转化到账收入。

2.以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方式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被赋权团队(人)可以申请向第三方进行普通许可,须报赋权单位审批备案;并按许可次数另行约定向赋权单位缴纳费用的额度和时限。以普通许可方式赋予长期使用权的,被赋权团队(人)不得再向第三方进行许可使用。

第十二条  赋权成果的转化收益分配

1.所有权赋权成果转化,院、赋权单位和被赋权团队(人)一般按1:2∶7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其中,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的,赋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保证院和单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30%的前提下,可以协商调整收益分配比例,须在入股前按“一事一议”原则集体研究确定,并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如赋权单位收益分配比例超过50%的(含),赋权单位须明确参与入股公司决策管理运营的方式与机制。

2.所有权赋权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赋权单位可以选择将院和单位的收益分配权一次性转让给被赋权团队(人),须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并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

3.长期使用权赋权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研究通过的《赋权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和正式签订的《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的约定执行。

4.成果完成人放弃科技成果收益权的,须签署《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赋权转化收益权承诺书》(见附件8)。

5.赋权成果转化获得的分红性收入、开发性收入、服务性收入等,按照院《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被赋予所有权的赋权代表人由被赋权团队公开推荐选举产生,须为我院在职在编职工。其变更事项由团队集体决策,本人须签订服从变更承诺书。赋权代表人退休或调离我院的,被赋权团队须另行选定赋权代表人,赋权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成果赋权后转化过程中,被赋权团队(人)须遵循科研诚信原则,有保障单位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因自身和经营等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  赋权成果不论以何种形式转化,被赋权团队(人)不论是否参与转化后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除赋权成果外,不得涉及单位和团队的其他科技成果。有使用我院其他科技成果意愿的,应按规定另行履行成果转化程序。

第十六条  成果赋权后的相关维护费用和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赋权单位和被赋权团队(人)共同承担。所有权赋权的,双方按确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分摊;长期使用权赋权的,双方按《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约定比例分摊,原则上,被赋权团队(人)承担的部分应不低于50%(含)。

第十七条  赋予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满,围绕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进展、实现收益分红等情况,经院科技成果转化委员会评估,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经赋权单位集体研究,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再延长其长期使用权期限。

第十八条  成果赋权后转化过程中,涉及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股权激励或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等情况,以及涉及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情况的,须经单位研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领导干部获取股权激励和企业兼职情况,须在民主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赋权及转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予以组织问责。其中,损害单位及他人利益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履行审批程序不全面、不到位,或越权审批的;

2.未及时、如实办理备案手续的;

3.违反保密规定的;

4.私自决定或擅自决策所有权赋权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对外投资或增资扩股或提供担保;

5.违反本办法收益分配、对外许可、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定,损害单位、团队及个人权益的;

6.出现其他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作价入股公司的,赋权单位应加强对入股公司全程监管和指导,明确对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审计方式。对因监管不力,造成入股公司经营不良、违法违规、损害单位及职工利益等问题的,赋权单位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实施科技成果赋权的,按照本办法完善管理。

 

附件:1.成果所有权赋权意见

          2.成果所有权赋权协议

          3.成果所有权赋权申请表

          4.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意见

          5.赋权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6.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协议

          7.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申请表

          8.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赋权转化收益权承诺书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