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规范管理,提高精致化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20〕6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院工作任务,或者利用我院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归我院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设计权,以及新兽药、新肥料、动物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及院属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院属法人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已有公司或注册成立新公司,以及入股后公司的管理运营等活动。
非独立法人单位不适宜本办法,非独立法人单位作价入股公司的,可参照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我院不支持院属法人单位以科技服务作价入股公司。
第四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产权明晰、风险可控、高效转化的原则。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纳入作价入股范围。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院相关职能部门、院属法人单位共同参与,各司其责。
第六条 院职能部门职责
1.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是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该项工作全程的组织监管、审核报批、备案管理、重大问题处理等工作。
2.组织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中涉及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获取股权激励或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备案审批工作。
3.计划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涉及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4.监督审计处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的监督,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
第七条 院属法人单位职责
院属法人单位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
1.前期基础性工作,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投资意向确定、可行性论证、市场盈利预测、风险分析、股权比例商定、入股方案制定、成果价值评估、拟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合作协议(模板见附件1)等。
2.组织办理科技成果权属变更、公司注册、股权变更等工作。
3.入股后管理运营工作,包括对公司运营管理的有效监管、运营管理模式机制的构建完善、运营情况定期报告、财务监管与审计、分红收益分配等工作。
4.处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全程中的相关纠纷。
5.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八条 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院属法人单位做实“第七条”所列前期基础性工作后,将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并组织填写《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申请表》(附件2),连同前期基础性材料一并提交成果转化与推广处。
2.调查审核。成果转化与推广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作价入股材料进行审核,全面详细落实各有关事项,包括合作企业情况,形成审核意见。
3.研究审批。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将审核意见提报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4.办理手续。审批通过的,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科技成果权属变更、股权变更、国有股权登记备案等手续;需签订协议的,依法签署协议。并将相关材料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
5.管理运营。申请单位负责加强对公司管理运营的全程监管和指导,落实好入股后各项管理运营工作。
第九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作价入股的成果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价入股后的公司类型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每个院属法人单位最多申请成立1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申请国有参股公司必须审慎。不鼓励单位职工再以现金形式参股入股。
第十条 以院名义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由牵头责任部门或专项工作指挥部(小组)等负责组织申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并负责组织落地,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院属法人单位减持股权或注销作价入股公司的,责任单位须向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方案,经院党委批准后,严格按《公司法》执行。减持股权包括股权转让、要求公司回购、公司减资等。公司注销包括合并、解散、破产清算等,由责任单位负责或监督完成公司注销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院属法人单位作价入股后所获得分红性收入全部拨付本单位账户,纳入本单位成果转化到账收入,按照院《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管理办法》进行分配。涉及股权激励的,须提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应保持谨慎性、前瞻性。作价入股的控股、参股公司应约定增资扩股时对我院占股比例的保障条款,且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行增资扩股。涉及对外投资、再投资、成立子公司、3年后增资扩股等情形,须按本办法流程,重新审批。作价入股的公司严禁提供担保。院属法人单位占股比例达不到否决权的,应在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本条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除作价入股到公司的科技成果外,不得涉及我院其他科技成果。有使用我院其他科技成果意愿的,应按规定另行履行成果转化程序。
第十五条 作价入股的公司不得私自使用我院及院属单位的名称、品牌、标识等。有使用意愿的,应按照院《品牌管理办法》施行。
第十六条 成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用、解聘,须事前向院汇报,并经申请单位党委研究决策后施行,同时报组织人事处、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我院职工进入公司工作,须按照院《派出到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过程中,涉及处级及以上干部获取股权激励或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等情况,须经单位研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领导干部获取股权激励和企业兼职情况,须在民主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院属法人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入股公司管理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予以组织问责。其中,损害单位及他人利益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未履行审批程序,或履行审批程序不全面、不到位的;
2.擅自决策增资扩股、对外投资、再投资、成立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3.违反本办法收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品牌保护等相关规定,损害单位、团队及个人权益的;
4.出现其他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因申请单位监管不力,造成作价入股公司出现经营不良、违法违规、损害单位及职工利益等问题,申请单位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合作协议
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申请表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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