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科技人员公派出国(境)访学研修选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宽我院中青年人才成长通道,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访学研修管理工作在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际合作处具体负责。
第三条 访学研修人员选派与管理工作应在保障正常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秩序的基础上,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签约派出、严格考核”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
第二章 访学研修类别
第四条 访学研修包括国家、山东省各渠道支持的公派访学研修项目(含出国培训项目)及院访学研修计划。
第五条 国家、省支持的公派访学研修项目按照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合作处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科研人员申获国家、省支持的公派访学研修项目,视同主持国家和省级国际合作项目。院派往国(境)外开展技术援助视同为访学研修。
第七条 院访学研修计划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中青年人才培养实际确定选派人员规模,选派人数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院访学研修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程序遴选。
第九条 访学研修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二)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工作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为我院在职在编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在我院工作满1年(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除外);
(四)具备执行项目要求的外语水平;
(五)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条 遴选工作具体流程:
(一)院研究制定年度选派计划,每年9月底前发布院访学研修计划申报通知。
(二)申报人员填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公派访学研修计划项目申请表》,派出单位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初审、推荐,将申报材料报国际合作处。
(三)国际合作处负责对初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提交院学术委员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四)院党委对院访学研修计划项目建议人选进行研究,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公布录取名单,下达院公派出国访学研修计划。
(六)录取访学研修人员须与派出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签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公派访学研修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其访学研修期间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院给予部分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院访学研修计划项目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
(二)获得国家和省政府访学项目资助的,按照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额度进行差额补助。
第十二条 访学研修经费实行包干制,主要用于访学研修人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部分学费、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签证费、学术活动补助、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访学研修计划安排资助经费,拨付至派出单位,派出期限截止后仍未支出的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 院访学研修计划项目本着从严从实的原则规范管理,派出单位对本单位访学研修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访学研修资格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2个月,自遴选结果公布之日起算,凡未按期成行者,访学研修资格自动取消。因遇不可抗拒因素(如疫情、国际形势等)导致不能及时派出的,报院审批同意,可延期派出。
第十六条 派出前,访学研修人员须与派出单位按要求签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公派访学研修协议书》,约定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处协助访学研修人员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护照、签证等出访手续,并对其进行国家安全和外事纪律行前教育。
第十八条 访学研修人员抵达国(境)外访学单位后,凭《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报到证明》,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接受驻外使领馆领导。符合条件的,回国前应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留学人员证明。
第十九条 访学研修人员在访学期间须与派出单位保持联系,每月通过电子邮件书面报告科研工作和生活情况,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向国际合作处报告。
第二十条 访学研修期间,派出单位给访学研修人员正常发放各类工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访学研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确有需要延长访学期限的访学研修人员,须在原定访学期满前三个月向派出单位和国际合作处申请,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并经省委外办批准后方可延期回国。延期只可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未经批准延期、逾期未归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访学研修人员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或者滞留不归的,须退回院资助经费和已发放的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出单位应在访学研修人员期满回国后1个月内组织召开汇报交流会,访学研修人员须用外语汇报交流访学有关情况,并将访学研修报告、经费审计意见及汇报交流情况报至国际合作处。
第二十四条 院每年集中组织召开1-2次评议会,考核访学研修人员研修计划执行情况和访学效果。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与所在单位和访学研修人员本人申报国际合作类项目挂钩。
第二十五条 访学研修人员在访学研修期间或因访学研修形成的论文或科研成果发表、发布或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得到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访学研修计划项目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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