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重点地支持院属各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修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项目”是指由我院或院属单位为承担单位,与国(境)外的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国际组织或国家有关部委在境内外共同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培训咨询、调研或其他科研活动的项目,主要类别是:
(一)国家和省部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院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国(境)外智力引进及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等。
第三条 国际合作处是全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监督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院属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协调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执行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及我院学科建设规划重点方向,有利于搭建多双边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平台,加快推进我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国家和省各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国际合作项目,院属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通知时间和申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前3个工作日报送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完善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院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每年常态化立项支持。院属单位应按要求向国际合作处提交立项申请表。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择优立项支持。
第九条 项目任务下达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任务合同书、批复文件分别报国际合作处备案。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合理配置资源,加强项目质量和进度管理,保证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填报项目执行进度和总结,定期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项目内容、预算科目、经费用途和项目进度调整需符合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国际合作处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设专账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预算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项目执行中凡涉及农作物种质资源交换的,应按照《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研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国际合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1个月及时递交验收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国际合作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院级国际合作项目,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处提出验收申请,依据程序开展验收。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处对结题验收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国际合作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合作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 需院领导与外方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由国际合作处组织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经院法律顾问审核并与外方达成一致后,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后签署。
第十九条 院属单位与外方签署的交流合作协议、项目合作研究协议由院属单位起草,经院法律顾问审核并与外方达成一致后,院属二级法人单位报国际合作处同意后签署;院属非法人单位需报国际合作处,并经院领导同意后签署。
第二十条 合作协议签署应符合《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署后,原件存签署单位,10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报国际合作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鲁农科合发〔201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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