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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国际(地区)合作交流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开放办院”理念,充分发挥国际(地区) 合作平台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成果转化的支撑及促进作用,规范国际(地区) 合作平台的管理与评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地区)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合平台”) 指依托院属单位与国际组织、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正式建立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国合平台是我院开展国际间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以平台为载体,通过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渠道,引进先进的技术成果和高层次人才,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带动品种、技术、装备、标准和服务“走出去”,提升我院科技创新实力。

第二章    认定与支持

第四条  国际合作处是院级国合平台的组织认定部门,负责制定国合平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院属单位是国合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国合平台的建设和具体运行管理。

第五条 依托我院和院属单位建立的国家和省级国合平台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申请建设院级国合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院属各研究单位;

(二)建设依托单位与国际组织、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共建各方应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约定共建国合平台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为平台运行提供场地、设施、人员、经费等相关保障;

(四)双方具有明确的合作任务和运行经费,已有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第七条 申请建立国合平台,由依托单位填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申请书》,并提供合作协议、建设运行方案等资料,报国际合作处审核。

经院长办公会核定同意后,认定“山东省农业科学院XXXX国际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科技园区(International Joint Laboratory/Development Center/Innovation Center/Science and Technology Park for XXXX, Shando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国合平台的运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建设依托单位按照共建协议协调国合平台的建设、工作开展,负责日常运行管理。

第九条 国合平台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第十条 国合平台应将学科建设和国际化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应建立稳定的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并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合作研究课题,鼓励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合作创新。

第十一条 国合平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国际联系和与产业界的合作。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不得以国合平台的名义参与企业商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 国合平台的中英文命名应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国合平台开展的各项活动应保留影像资料,用于总结、评估、宣传。

第十五条 国合平台共建协议内容确需变更或提前终止合作的,依托单位必须将变更情况或终止原因以书面形式呈报国际合作处。

第十六条 国合平台实行常态化管理,每年定期组织绩效评估。每年12月31日前,依托单位提交国合平台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国际合作处会同院学术委员会次年 1 月组织对国合平台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国合平台的主要绩效评估指标包括:

(1)联合申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或国内科研项目;

(2)引进高层次人才;

(3)海外人才交流频次、来院工作或学习时间,派出访学人次及研修时间;

(4)获得省部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奖、中国政府友谊奖、齐鲁友谊奖;

(5)联合署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6)联合申获国际专利;

(7)联合举办国际学术活动;

(8)境外品种审定及推广,农业机械产品推广,技术推广、示范、培训;

(9)联合培养青年科技骨干。

第十八条 国合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决定国合平台给予运行经费支持、整改或退出。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国合平台牵头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引进海外科技人才。

第二十条   鼓励国合平台提质升级,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或基地的,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国合平台运行经费由院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基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