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合同管理工作,防控法律风险,维护我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院及院属单位履行规定职责时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院相关文件,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署、备案审核、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有利于我院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利益等为基本原则。实行统一授权、分级归口管理、部门会签、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及全过程监督的合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合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有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监督部门。
第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对合同管理负直接责任。合同承办单位是指各职能部门、研究所(院、中心)等二级单位,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签约、履行、验收、结算、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管理。承办人应为在职职工,借调、借用、实习人员、学生等不得被指定为承办人。
第八条 我院对重大合同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重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合同前期的合规性审核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归口合同管理规定等。涉及多个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由主要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也可作为合同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合同。
第九条 院监督审计处为院合同综合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我院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照职责和工作规程,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等实行监督;负责聘请法律顾问对我院合同综合管理提供审查、修改、会签、格式文本起草等法律服务。
第三章 合同分级管理和订立
第十条 合同实施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本办法的分级管理仅为加强内部风险防控,规范重大合同的审核流程,不影响各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科研项目及项目涉及合同的管理模式和风险防控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合同包括:
(一)院层面的对外战略合作协议;
(二)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合同;品种权、专利权转让许可合同;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合同;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类合同;
(三)法律关系复杂或对我院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一般情况下,采用院分类合同制式范本,承办单位结合实际需要予以确定具体权责要求。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有示范文本的适用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院法律顾问共同审核。各主要职责如下。
(一)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承办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须经相关部门会签。
(二)财务部门。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院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三)院法律顾问。主要对重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约定表达的准确性、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合同审核时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合同分类填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法律性文件审核会签单(重大合同)》或《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法律性文件审核会签单(一般合同)》,由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承办人签字,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对应合同审核流程审核签字(见附件)。
第十六条 各审核部门对一般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重大合同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重大合同,与审核部门意见不一致,不同意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用章。院属二级法人单位承办的合同审核通过后,加盖本单位印章。非法人单位及各管理部门承办的合同加盖院合同专用章,涉及技术服务、转让许可等技术类合同的,一律加盖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合同授权。对外订立合同除必须由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外,经审核后的重大合同可授权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原则上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条 严禁倒签合同、恶意拆分合同;不得签订任何性质保证、抵(质)押等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并严格依约履行,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合同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相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承办单位和人员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承办单位相关领导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或经协商一致后,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处理;需要法律顾问提供诉讼、仲裁代理服务的合同纠纷,合同承办单位报院监督审计处备案并通知法律顾问,承办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办理诉讼、仲裁所需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我院造成损失的,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追究相关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责任:
(一)未认真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权限,给我院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与合同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我院利益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违反廉洁规定,造成我院利益受损的;
(四)违反信息安全保密规定,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导致我院乃至国家利益受损的;
(五)遗失相关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文件,造成我院利益损失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我院利益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未经授权以我院、各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同备案与归档
第二十九条 院法律顾问应做好合同登记管理台账,报院监督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并按院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监督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3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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