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现将院内设科研试验机构过渡期票据开具事项规范如下:
一、发票管理
1.各单位暂按照原单位内部管理流程自行开具发票。
2.因原单位继续开具发票,须申报税务报表,由报账员和核算中心会计协商共同完成税务报表申报。
3.发票开具时限
(1)票款同时完成类业务:由报账员持发票记账联和核算中心(业务受理及结算部)工作人员对接,持银行收款凭证办理收款记账业务。
(2)预收款类业务:结算部收到银行收款凭证,通知报账员到款信息,由各单位业务部门核实确认收入性质后,提供开票信息、委托书或合同再按照原单位内部管理流程开发票。
(3)应收未收款类业务:业务部门申请先开发票,款项当月到账的,由报账员报核算中心入账;跨月到账的,月底前由报账员持发票记账联报核算中心确认收入,挂应收账处理,待对方款项到账后冲销挂账。款项催缴由各单位业务部门完成,三个月内资金不到账的,相关单位暂停业务部门发票开具。
4.相关税费由发票开具人员分类做好分摊表,交报账员报核算中心入账。
二、收款收据
过渡期间,内设科研试验机构原收款收据继续使用。院内设部门及科研试验机构新版“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收款收据启用后,停止使用。
三、财政性票据
由内设科研试验机构按原方式管理。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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