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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计划财务处(财务核算中心)业务衔接明白纸(一)——支付业务(改革过渡期)

目前省财政厅尚未明确资金划转要求及时点,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及验收要求,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资金无法短时间内实现划转。为保证财务报销业务正常进行,结合实际,现将过渡期院内设管理部门、内设科研试验机构、独立法人单位有关账户资金及票据管理、财务审签及报销流程规定如下:

一、账户资金管理

1.原单位国库和银行基本账户继续使用。

2.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原资金来源渠道、原单位核算。

3.涉及学科团队调整和财务核算中心人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及福利待遇(餐卡、查体、工会福利等)按照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其中:内设科研试验机构社保经费交院机关账户汇缴)。

4.其他人员调整,按照省财政“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预算管理原则执行。

5.省财政厅明确划转时间及要求后按照财政规定执行。

二、票据管理

1.院内设科研试验机构

发票抬头开具“改革前单位名称”或“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均可报销。院未出台新的合同管理规定前,加盖“机构改革前单位名称”或“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的合同或协议可作为报销附件。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发票抬头开具“改革后单位名称”(基地管理中心、经济作物研究所、农业信息与经济研究所、蔬菜研究所、农产品加工与营养研究所、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所、湿地农业与生态研究所、茶叶研究所、休闲农业研究所),因其不具备发票开具资格,不予报销。

2.独立法人单位

发票抬头应与合同协议、业务报销单位一致。

三、财务审签及报销流程

(一)不涉及资金划转的单位

1.院内设管理部门、内设科研试验机构

按照所在部门、机构报销业务流程审签→报账员整理核对→报账员送财务核算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2.独立法人单位
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审签流程审签、报销。

(二)涉及资金划转的单位

1.院内设科研试验机构之间

按照学科团队接收单位报销业务流程审签→单位报账员整理核对→报账员送财务核算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核算中心按照原资金来源渠道、原单位核算。

2.内设科研试验机构与独立法人单位间、独立法人单位之间   

为保持项目延续性,按照接收单位报销流程审签,由机构改革前原单位(项目任务书承担单位)进行报销及财务核算。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