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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院党委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科研经费报销繁、报销慢等问题,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为着力点,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简化报销审批环节

1.简化报账审签环节。各单位是经费支出的法定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财务报销可采用授权制方式减少签字审批环节。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被授权人和授权内容,签订授权书,明确被授权人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

财务报销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人签字,在授权额度内,一般由经办人、被授权人签字即可到财务部门审核报销。特殊事项(资产购置、合作课题、跨所报销等)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可采取适当方式增加审签级次。同一经济事项严禁拆分报账。

2.明确事前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明确事前审批事项,列出审批事项业务清单,主要包括:出差、会议、培训、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租)车和仪器设备采购、大额测试化验加工、大额材料购置、大额维修维护等支出,其中:会议、培训、因公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审批事项由归口部门进行管理。审批中所涉及的大额资金额度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优化财务报销附件

3.精简财务报销附件。区别事前审批和财务审批业务,事前审批单不再作为财务报销附件。登机牌、劳务发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租用土地证明、大宗印刷样本、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的护照等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页、我国和到访国出入境记录)等不再作为财务报销附件。办公用品、电话费等同类重复报销业务宜采用统一结算、集中报销方式。

4.优化试剂材料出入库单填制。健全试剂材料购置领用管理制度,试剂材料由单位集中管理的以及危化用品等严格规范填制出入库单。对未实施集中管理的单位,大宗试剂材料可采用采购供应商、统一结账的方式减少出入库单填制。零星试剂材料采购可实行“零库存”制,供货商提供的货品明细清单(盖章)由验收人、被授权人签字认可即可作为出入库单。

5.明确差旅费附件要求。各单位应加强出差审批及请销假管理,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可试行“包干制”,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包干,凭往返交通票据即可报销,无须提供住宿费发票;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住宿费不在包干范围。出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不得包干。去试验基地出差包干额度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出差途中发生的伙食费和往返驻地及机场、车站的交通费在发放的补助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公务用(租)车的,不计发交通费补助。

6.放宽公务卡使用管理。对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只要符合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有相关依据凭证即可报销,不受公务卡结算限制。

7.规范分类支出报账要求。推进全院财务报销附件统一化、标准化,院财计处会同审计处共同制定分类支出报账要求,按照“减无可减”的原则,明确主要业务财务报销附件清单。

三、提高财务报销效率

8.实施限时办结制。落实 “马上就办、精益求精”工作理念,对材料齐全、签字完整、审核无误的报销业务,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支付;对公务卡刷卡支付业务,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打卡还款。为保证财务信息查询的及时性,在完成报销业务的2个工作日后提供经费查询服务。

9.实行一次办结制。按照院制定的分类支出报账要求,制作常用报销业务手册或“明白纸”,明确各类报销业务流程、签字程序和附件材料,人手一册。对按分类支出报账要求提供合法原始凭证的报销业务实行一次办结制,解决报销业务反复补充完善附件等问题。

10.加快推进财务信息化系统应用。提升院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水平,深入推进财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系统功能,充分发挥系统作用,实现网上预约、线上审批、财务报销、经费管理、信息查询等一体化管理,切实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管理便捷化水平。

四、建立完善保障措施

11.健全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全面落实院党委关于“廉洁院所”建设实施意见,健全完善经费使用公开公示制度。各单位设立财务公开公示栏,对奖酬金发放实行统一决策程序、统一公开公示内容、统一公开公示范围、统一公开公示时限;对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的项目、科研经费列支实行“包干制”的差旅费、试剂材料费用等定期在单位公开公示使用情况。

12.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围绕建立以诚信为前提的经费管理机制,各单位应采用不同方式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结果的公开公示。院财计处会同审计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13.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纪检巡察、审计、财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对在财务报销业务中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或报销与工作无关费用的;虚报级别、人数、天数,套取资金的;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列入财务报销“负面清单”。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

14.本规定由院财计处负责解释。

15.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