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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人社字〔2017〕43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院推荐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8年6月1日以后出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推荐时,以近5年(2014年以来)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推荐。

二、推荐选拔规范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整合优化省市人才工程建立规范科学支持管理体系的实施办法》(鲁人组发〔2018〕33号)精神,减少重复支持,本次推荐选拔工作规范如下:

(一)推荐人选不得同时申报其他人才工程。

(二)“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蓝色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团队领军人才不在申报范围。

(三)已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附件1),尚在管理期内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确需申报的,如原人才工程没有明确目标任务,须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原人才工程有明确目标任务的,须管理期满2/3时间,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提前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申报。入选后终止原人才工程资助经费。

(四)2019年以后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且在管理期内的,不得申报;申报当年管理期结束的,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申报,如原工程期满评估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申报资格。

(五)推荐人选如入选,5年管理期内不能申报其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或类别。

三、推荐程序及数量

推荐工作按照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院组织评审、确定推荐人选的程序进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指标,本年度我院可推荐2名一般人选。各单位组织推荐时,限报1人。

四、材料报送

(一)需要报送材料包括:

1、《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缩放至A4纸打印)、《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附件3)、《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六公开”监督卡》(附件4)、《个人承诺书》(附件5)各1份;

2、证明材料1套,统一使用A4纸印制,简单装订。主要包括:身份证、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已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或著作限5篇复印件(著作只提供封面和目录等主要内容);SCI、EI、ISTP收录证明(含影响因子信息)等。

(二)各单位请于6月21日16:00前将以上申报材料,报院人事处(创新大楼1229房间),并提交推荐报告1份,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朱小玲、李昶

联系电话:0531-66659335


附件(1-5):附件下载

 



院人事处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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