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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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院党委一体两翼发展思路,规范和加强我院科技推广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强省建设的能力水平,按照“精致化”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推广服务平台是指以院属单位为技术依托单位,联合政府、农业农技部门、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共同建设的,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主要内容,以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任务的各类科技合作平台。 第三条 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精致运管、协作共赢”的原则。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具体合作内容、合作目标、合作机制及各自责权利等。 第二章 性质与定位 第四条 我院建设的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均为非法人,合作有效期内允许授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名义刻制公章和开展《共建协议》约定内容以外的业务。针对该条规定,须在《共建协议》中列出明确条款,并约定好违约责任。 第五条 将我院原有的博士科研工作站、研发中心、农科讲堂、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联合体、研究院等科技推广服务平台规范为产研合作、示范推广、人才培训三类。 (一)产研合作类。该类平台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目标,以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为主要任务,围绕产业技术集成与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品中试及产业化、市场推广应用、产业链建设与提升、创新型企业孵化、产业标准体系与品牌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等内容建设的合作平台。授牌名称包括:研发中心、中试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工作站等。 (二)示范推广类。该类平台以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加快我院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和转化应用为主要任务,围绕创新成果试验示范、观摩展示、宣传推介等建设的合作平台。授牌名称包括:示范园、示范片区等。 (三)人才培训类。该类平台以培养与农业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人才队伍为目标,以推广先进技术成果、提升乡村人才技能、培养成果转化人才等为主要任务,采取课堂授课、田间指导、现场示范、网络及新媒体教学等多种形式,开展农业科技传播和技能培训等活动。此平台统一使用“鲁农科讲堂”名称开展培训活动,不对外授牌。 第六条 科技推广服务平台按照“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地名)+产业名+平台名”的方式命名。 第七条 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应有相应项目或由合作共建方提供的支持经费作为运行保障。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科技推广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实行统一审批,院成果转化与推广处为对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 申请科技推广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 (一)有院属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二)合作共建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诚实守信、发展前景良好,能够提供完成《共建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所需的各类软硬件条件; (三)共建各方需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一致的发展定位和目标,有明确的发展计划。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产研合作类与示范推广类 1.提出申请。共建各方协商拟定《共建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院属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成果转化与推广处; 2.审核报送。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意见后,报送院领导; 3.研究审批。审核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提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报院党委会议审批; 4.签约建设。审批通过后,合作各方正式签订《共建协议》,进行授牌,并高质量推动平台建设运行。 (二)人才培训类 1.提出申请。须由我院相关部门、单位参与主办,并填写申请备案表,提交成果转化与推广处; 2.备案审批。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材料审核备案; 3.组织落实。通过审核备案后,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依托单位是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共建协议》履行权利义务,与承建单位协同做好科技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负责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督导和考核工作。 原在建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名称暂时保留,技术依托单位应按协议约定抓好合作运行。合作期满后,按本办法要求办理续签或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为承建单位授牌一般为铜牌,牌上须注明合作期限,合作期限须与《共建协议》约定期限相吻合。承建单位应设立展示栏,介绍平台共建内容、任务目标、取得(预期)成效、建设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名录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技术依托单位须确定各科技服务平台的分管领导、责任团队和1名具体负责人,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商机制、保障机制等,须有明确的职责、权利和任务分工。科技服务平台负责人变更的,须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 第十六条 技术依托单位在与共建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须在每年2月底前形成科技服务平台年度工作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并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科技服务平台的重要工作动态和重大工作进展,技术依托单位应及时报送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并负责发布和宣传。 第十七条 科技服务平台的审批材料、《共建协议》及重要工作进展、取得成效、重大活动影像资料等,技术依托单位应建档管理,并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平台涉及经费使用或承担各类项目的,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技术依托单位应做好合作中我院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保护工作,对科技服务平台涉及使用我院科技成果、需求技术服务或有偿使用我院品牌等情形,应按照院相关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遵循市场化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对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参与各方应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并商定转化收益分配比例。 第二十条 我院在职人员不得私自从科技服务平台和共建单位获取工资、现金奖励及股权,涉及处级及以上干部按照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执行,科研人员按照院创新创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领导干部经院审批同意后,获取股权激励和兼职情况,须在民主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科技服务平台《共建协议》期满,合作各方同意续签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向成果转化与推广处提交申请及新的《共建协议》,按程序重新审批后续签。协议期满后,未提出续签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予以撤销。 撤销工作由共建各方依法完成。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摘撤铜牌、展示栏等,发布终止合作声明,处理各类善后事宜。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变更院网站公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科技服务平台协议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须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履行审批程序,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按审批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同意变更的,技术依托单位须将变更后的《补充协议》等交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备案;终止合作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围绕提升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水平,明确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按年度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因运行管理问题造成我院声誉、权益受损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科技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情况作为我院科技推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纳入科技助力乡村振兴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博士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鲁农科研发〔2017〕22号)、《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与企业共建研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鲁农科研发〔2017〕24号)、《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科讲堂管理暂行办法》(鲁农科研发〔2017〕25号)、《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鲁农科办发〔2021〕17号)、《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与企业共建创新联合体暂行管理办法》(鲁农科办发〔2022〕26号)同时终止。
附件:1.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推广服务平台(产研合作类与示范推广类)建设申请表 2.鲁农科讲堂申请备案表 202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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