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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4 1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和我院《关于深化人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充分发挥博士后流动层在我院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院、所两级管理体制。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挂靠院人事处,负责规章制度制定、进出站管理、基金申报、工作站评估等工作。各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招收计划制定、研究项目指导及中期考核等日常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三条  博士后申请人员应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职人员申请进站,应全职脱产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各单位招收具有海外学术背景的博士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学术地位;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能为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所需的科研经费、工作条件和岗位补助。申请进站人员,不得在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后研究。

第五条  各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由院博管办提出立项意见,报院审定后统一公开发布招收启事。

第六条  申请进站人员根据招收信息,向院博管办提交申请。院博管办随时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的研究基础、工作计划等进行评议,提出进站建议,报院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进站的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写进站申请材料,院博管办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三章  博士后待遇

第八条 全职博士后年薪不低于20万元,其中院提供18万元,80%按月发放,20%分别在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合格后发放;合作导师提供不低于2万元/年岗位补助。在职博士后由合作导师提供生活补贴。

第九条  招收单位按照新进博士标准为全职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博士后社会保险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籍及港澳台地区博士后须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条  合作导师为博士后提供不低于30万元科研经费。招收单位为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并承担相关费用,或提供2万元/年的租房补助。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规定享受院相应奖励激励政策和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可通过院申请相关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较好完成研究课题,可按规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表现优秀的可优先留院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如因课题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由合作导师申请、招收单位同意后报院博管办审批,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出站期间,所需费用由招收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与招收单位、合作导师签订《博士后培养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工作期限、工作任务、权利义务、产权成果归属、相关待遇等事项,报院博管办审核备案。合作导师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认真负责,确保科研任务圆满完成,对未完成任务的,3年内不再招收博士后。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招收单位须对照《博士后培养工作协议书》,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填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院博管办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需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学术会议,经合作导师及招收单位同意后,报院博管办备案。出国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费用由招收单位与博士后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可办理院集体户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户口,人事档案、组织关系须转入我院,在站期间须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期满考核与出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以招收单位为第一产权单位完成以下基本任务之一,方可申请出站。

1. 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制定省级及以上标准,累计不少于2项;

2. 第一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子课题)。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招收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工作总结及相关出站材料,招收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院博管办;承担国家或省博士后基金项目的,须提交结题报告。院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出站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写出站申请材料,院博管办按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可向院博管办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2013年12月13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鲁农科发〔201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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