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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品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30 15:45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成果转化与推广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院及所属单位的品牌及相关名称、徽标等无形资产,规范管理使用,维护我院良好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分为院级品牌和院属单位品牌两级(院属非法人单位申请的品牌为院属单位品牌),包括但不限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山东省农科院”“山东农科院”“Shando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院徽、院标以及院属各单位名称、徽标、logo等图文标识;我院申请注册的如“鲁农科”等各类品牌及相关图文标识;我院开展成果转化、推广服务等统一使用的如“舜耕科技”等品牌及相关图文标识。

第三条  院依法享有品牌的注册权、收益权、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第四条  院品牌管理工作由院党委统一领导,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实施管理。成果转化与推广处作为院品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品牌的注册保护、建设提升、使用监督等管理指导工作。院属各单位作为本单位品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品牌管理工作负全责。

第二章  品牌注册保护

第五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对我院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可以进行注册保护的各类品牌,应依法及时进行注册保护。对我院在先使用而未及注册的品牌,被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恶意抢注的,我院相关责任主体应坚决依法维权。

第六条  品牌注册审批程序

(一)院级品牌注册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注册申请(附件1)。

2.审核批准。报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3.实施注册。审批通过的,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实施注册。

(二)院属单位品牌注册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由院属单位成果转化与推广科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单位品牌注册申请(附件1)。

2.审核批准。报本单位党委(总支)研究审批。

3.办理备案。审批通过的,由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填写《注册备案表》(附件2),附带相关材料,向成果转化与推广处申请备案。

4.实施注册。完成备案后,申请单位负责实施注册。

第七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与院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商标等品牌的,须提报院党委审批。

第八条  院级品牌未经院书面授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使用。院属单位品牌,除院统一使用外,未经品牌注册单位书面授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使用。

第九条  对任何侵犯我院品牌权利、损害我院品牌形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我院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三章  品牌建设提升

第十条  品牌创建培育。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应树牢品牌意识,坚持创新引领、质量第一,聚焦重点特色优势领域,抓好自主创新,促进质量变革和质量提升,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品牌形象塑造。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服务、科企合作、产品设计等与单位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提升品牌核心价值和竞争力,信守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培育知名品牌。

第十二条  丰富品牌文化内涵。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推动我院精神谱系元素融入品牌建设,深度挖掘我院文化遗产、文化精髓,积极开展文化创意,做大做强兼容科研特色、产业特点、绿色发展和新质生产力等元素的优质品牌。

第四章  品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院品牌使用方式分公益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

品牌公益使用是指将我院品牌用于科技推广、社会服务、科学普及等各类公益性活动。

品牌有偿使用是指将我院品牌用于以商业为目的的各类活动。我院品牌用于商品标签、宣传等时,可使用“研发”“研制”“开发”“指导”“科技支撑”等字样,禁止使用“监制”字样。

第十四条  品牌对院外使用应签订合同(协议)或附带相关条款,其约定的使用范围须与申请的使用范围相一致。品牌公益使用须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品牌有偿使用须明确品牌使用费额度、支付方式、违约赔偿责任等。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品牌的部门单位须确保研发(制)产品、提供技术等的成熟性、可靠性、安全性,并在合同(协议)条款中明确我方不负责“因被许可使用方错误使用或不法行为导致的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申请有偿使用院级品牌的,品牌使用收益的70%上交院统筹使用,30%留申请单位统筹使用。院属单位有偿使用本单位品牌的,品牌使用收益的30%上交院统筹使用,70%留申请单位统筹使用。品牌有偿使用收益不得用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院级品牌按“固定使用费+使用院级品牌商品税前销售额提成”收取有偿使用费。原则上,固定使用费不低于20万元/年;使用院级品牌商品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提成。使用院级品牌不足一年的,只需按实际使用整月数收取固定使用费。

院属单位品牌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本单位研究制定,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品牌公益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一)院级品牌公益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单位填写《品牌公益使用申请表》(附件3),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成果转化与推广处。

2.审核意见。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进行初审,并提出使用意见。

3.审核批准。审核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4.签订合同(协议)。通过审批的,按公益使用要求组织实施。

(二)院属单位品牌公益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院属单位品牌的公益使用由品牌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审批。

第十八条  品牌有偿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一)院级品牌有偿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单位填写《品牌有偿使用许可申请表》(附件4),连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模板见附件5)或附带品牌有偿使用条款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一并送成果转化与推广处。

2.审核意见。成果转化与推广处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3.研究审批。审核意见报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4.签订合同(协议)。通过审批的,执行合同(协议)签订程序。

5.纳入名录管理。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将许可使用单位及相关产品情况纳入院《品牌许可使用管理目录》,通过院官网动态发布。

(二)院属单位品牌有偿使用许可审批程序

院属单位品牌有偿使用许可由品牌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审批,应参照院级品牌有偿使用许可程序制定本单位审批程序,品牌有偿使用许可情况须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纳入名录管理。

第十九条  被许可使用方名称等发生变更,品牌许可使用权随之变更。申请使用品牌的部门单位负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品牌使用期期满或终止使用的,由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负责及时妥善处置各项终止事宜,并将相关情况报成果转化与推广处。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我院品牌对外进行作价投资、抵押转让的,由院党委会审批。

第五章  品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品牌的部门单位须对品牌使用全程进行监管。被许可使用方须诚信可靠,有完善的品控体系和管控能力,并自觉主动维护我院品牌形象。品牌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有损我院品牌形象和权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申请使用品牌的部门单位应立即中止品牌使用许可,同时反馈成果转化与推广处,并负责维权。

第二十三条  品牌使用应严格遵守合同(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被许可使用方超范围使用我院品牌的,由申请使用品牌的部门单位负责,立即中止品牌使用许可,并依法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品牌保护管理过程中,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出现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予以组织问责。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未履行品牌保护职责义务,造成我院品牌形象或权益被长期或恶意损害的;

2.品牌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擅自实施,未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

3.失于监管,造成被许可使用方超范围、超期使用我院品牌,损害我院品牌形象或权益的;

4.因提供不成熟或存在可靠性、安全性隐患的产品、技术等,损害我院品牌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规定,将品牌使用费用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

6.出现其他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发现违规违法使用我院品牌的行为,我院相关责任主体按职责权限,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侵权情况,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的意见》(鲁农科党发〔2020〕27号)中《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品牌保护与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注册***品牌的申请

          2.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院属单位品牌注册备案表

          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品牌公益使用申请表

          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品牌有偿使用许可申请表

          5.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品牌许可使用合同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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