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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12 18: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与技术示范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全院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动各项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设立院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院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院科技奖分为院自然科学奖、院技术发明奖、院科学技术进步奖、院科技成果推广奖和院青年科技奖。

第三条  院科研处负责组织院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院科技奖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院自然科学奖授予院属单位或分院主持完成的,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项目。

第六条  院技术发明奖授予院属单位或分院主持完成的,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第七条  院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院属单位或分院主持完成的,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开发类和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八条  院科技成果推广奖授予分院、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涉农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和有关部门完成的,推广应用的我院或分院技术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形成稳定的规模化基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推广项目。

第九条  院青年科技奖授予在基础理论、技术研发等方面取得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良好的创新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院正式职工。

第十条  院自然科学奖、院技术发明奖和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三类合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15项。

第十一条  院科技成果推广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10项。

第十二条  院青年科技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院科技奖的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院自然科学奖、院技术发明奖和院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核心知识产权属于完成单位且无权属争议,院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的核心科技成果产权属于我院、院属单位或分院;院青年科技奖人选须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研究方向应紧扣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瓶颈和关键技术难题。

(二)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无争议;

(三)多单位联合申报院自然科学奖、院技术发明奖和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权属的主要支撑材料应居主导地位;

(四)无重复报奖内容;已获得厅级以上(含厅级)政府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得再以相同技术内容申报院科技奖;

(五)申报院自然科学奖、院技术发明奖和院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满足当年《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基本条件》要求;

(六)申报院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交的代表性论文、论著须正式发表2年以上;申报院技术发明奖和院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完成整体技术应用2年以上;

(七)列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申报。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报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研究、实施、推广等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院自然科学奖项目填报不超过5人,院技术发明奖项目填报不超过6人,院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院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填报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

第十六条  所有完成人均要对科技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且有相关知识产权、论文论著等证明材料支撑;前三位完成人必须是核心支撑材料的主要完成人;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成果完成人。

第十七条  每人每年度只能作为一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院青年科技奖人选申报院科技奖;曾获院科技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再次申报院科技奖需间隔一年以上。不再受理已获院青年科技奖人选对同类奖励的申报。

第十八条  进入评审的未授奖项目,下一年度不能以相同技术内容再次申报院科技奖,隔一年度并增加新的内容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院科技奖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知识产权证明、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客观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应用证明、科技成果示范推广规模和转化应用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人选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单位、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选方可申报院科学技术奖励。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正式提交材料前应当对院科技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院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院科研处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于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项目/人选按照学科(专业)分组,评审方案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院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人选及其团队成员不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自然科学奖、院技术发明奖和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参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应奖种的评审标准并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院科技成果推广奖评审标准参照《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评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院科研处组织院科技奖评审工作。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结果采取投票表决方式产生。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院科研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凡涉及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经专家评审建议授奖且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项目/人选,报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审批后授奖。

第三十条  院科学技术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由院统一颁发;院属单位主持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按照院高层次人才奖励有关办法执行;其他单位主持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由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申报院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院科学技术奖励的,撤消奖励并公开注销证书,暂停其单位申报院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全院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鲁农科发〔2015〕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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