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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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意见(试行)》(鲁人社发〔2018〕59号)、《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我院取得重大业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周期为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给予以下奖励: (一)国家、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 (四)中国专利奖金奖、省专利奖特别奖,均奖励5万元。 (五)省决策咨询奖突出贡献奖,奖励5万元。 (六)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以我院为第一单位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等重点科研项目的获得者,一次性给予以下奖励: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获得者,奖励2万元。 第六条 以我院为第一产权单位取得重大科研产出的科研团队,给予以下奖励: (一)科研进展奖励 1. 基础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重大科研进展、重要科研进展,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2. 引领性、突破性的科研进展,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奖励,单项进展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科研进展须提供当年的相关业绩成果产出作为支撑。科研进展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选,每年度评选重大科研进展不超过10项、重要科研进展不超过20项。 (二)标准奖励 制定并获得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三)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奖励 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批转相关部门参阅落实或采纳推广的,奖励3万元;获得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批示并批转相关部门参阅落实或采纳推广的,奖励1万元。 第七条 院“3237”工程培养人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享受相应岗位激励奖金。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填报《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创新人才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公示,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院。 第九条 院组织人事处会同科技管理处、成果转化与推广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经院研究确定后批复至各单位。奖励发放情况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奖励项目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院“333”工程引进人才和“3237”工程培养人选须完成管理期科研目标任务后,超出的科研成果按照本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完成业绩的团队负责人制定分配方案,须经所在单位审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院承担,纳入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2014年1月14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励试行办法》(鲁农科人发〔2014〕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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