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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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落实好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 1. 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单位也可采取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2. 鼓励科研人员到院创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乡村振兴研究院,以及山东种业集团兼职创新、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 3.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从事兼职创新、选派到企业工作和参与合作项目,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人员兼职工作的意见》经院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执行,获得报酬全额交回单位,由单位按规定进行分配。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在职创办企业和离岗创业。 二、对“双创”活动科研人员给予政策支持 4. 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继续在单位享有参加岗位竞聘、项目申报、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兼职创新的可按规定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为科研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承担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经与单位协商在兼职创新和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兼职创新期间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5.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保管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单位的岗位聘用、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费用,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单位优秀比例。离岗人员返回时,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原岗位等级的岗位。自愿流动到企业,提出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 科研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在企业取得的工作业绩作为岗位竞聘和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返回单位原岗位工作,或由单位安排相应等级岗位。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单位应与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为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创造环境 7. 院积极建设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为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成果推介、行业信息、创业辅导、投资融资、法律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8. 鼓励各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9. 支持各单位建立成果转化队伍,对于引进高水平技术经纪人的,各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聘用,双方协商确定薪酬,符合条件的纳入公开招聘,院统筹协调用编进人计划。 四、规范“双创”活动的审批流程 10. 科研人员提出“双创”活动申请,填写《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报所在单位研究,单位要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不同意的须明确告知理由,同意的要将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创新创业方式、创新创业期限及起止时间、创新创业企业情况,以及申请理由等内容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申请离岗创业的要报院审批,院人事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其他双创活动由单位审批报院人事处备案。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一般不允许离岗创办企业。 11. 同意兼职创新的,单位要与科研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要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单位、科研人员及相关企业应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12. 同意离岗创业的,单位要与其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协议要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业人员每年12月15日前向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单位根据创业情况确定考核等次。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经单位批准同意可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期限。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满或提前返回单位工作,应提前30日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13. 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单位要与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单位、选派人员和派驻企业要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返回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派期间选派人员由单位和派驻企业共同管理。 五、加强对“双创”活动的监督管理 14.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双创”活动,严禁不经批准私自开展“双创”活动。开展“双创”活动期间,不得私自转让科研成果,不得损害或侵占单位合法权益。损害或侵占单位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收回所得收益,赔偿单位损失,并给予严肃处理。对离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15. 科研人员不得假借“双创”名义从事与申请内容不符的活动。对于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单位要及时终止其“双创”活动,并对其和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取消违规获取的资金、项目、荣誉。处理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16. 院属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双创”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对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违法违纪违规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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